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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85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1-04-2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8

重庆食品网讯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0类食品48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0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国鲜食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北区晓琼餐料行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肯鸡精(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武隆区渔尚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渝北区宏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五)璧山区潺潺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大足区陈本会干鲜店销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龙聚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江之星店销售的、标称绵阳市邦太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花椒油(调味油),酸价(以KOH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九)璧山区璧城街道刘俊食品超市销售的咸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大足区何岩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大白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香菜油(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阳红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巴蜀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万州区太安镇百川玎经营部二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家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酸值(以KOH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奉节县天天兴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巫溪县定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豌豆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长寿区众惠超市销售的粉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五)重庆冲哥食品企业店(经营者重庆冲哥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冲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火鸡翅(酱卤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巴南区小灶白酒酿造坊销售的配制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门瑞昌农贸市场3-108唐禄军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生产的江津白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合川区王传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潼南县玉溪镇溪露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溪露泉窖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开州区醉香楼餐厅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开州区旺顺酒楼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一)开县永忠小吃店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二)重庆市涪陵区乌杨路杨树新村廉租房菜市场负一楼25号、9岛-10、-11号谭小花销售的豆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渝中区陈大佬火锅店销售的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四)沙坪坝区佑秀餐饮店使用的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五)沙坪坝区朱海鹏包子店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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