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6年06月29日卫署食字第0960404383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 第 一 条 本
中华民国96年06月29日卫署食字第0960404383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
第 一 条 本标準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準所称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为塬料经加工製成后,不再经洗涤即可供使用之筷子,为一次性使用者。
第 叁 条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发霉、虫蛀、含有异物或纤维剥落。
第 四 条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为五00ppm以下。
第 五 条 免洗筷中不得检出含有过氧化氢及联苯等成分。
第 六 条 本标準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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