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鮮乳、保久乳及調味乳: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乳粉、發酵乳及煉乳: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三)乳油、乳酪、再製乾酪及其他液態乳: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實施。
(四)其他乳製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乳品加工食品業: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乳品加工廠製造業者。
(二)乳品加工廠:指以生乳或乳製品為原料,進行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之生產工廠。
(三)生乳:直接由乳牛、乳羊擠出,未經處理之生乳汁。
(四)鮮乳:以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五)保久乳:以生乳或鮮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或以瓶(罐)裝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之乳汁。
(六)乳粉,包括以下三項:
1、全脂乳粉:以生乳除去水分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2、脫脂乳粉:以生乳除去脂肪及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3、調製乳粉:以生乳、鮮乳、乳粉或乳清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營養與風味或各種之必要其他添加物,予以調和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七)調味乳:以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製成之調味乳。
(八)發酵乳:以生乳、鮮乳或其他乳製品為主原料,經乳酸菌、酵母菌或其他對人體健康無害之菌種發酵而成之製品。
(九)煉乳: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經脫除部分水份、加糖、濃縮製成之產品。
(十)乳油:以生乳或鮮乳加工或由乳酪還原加工製成之半固狀油脂。
(十一)乳酪:以乳油加工製成之半固狀產品。
(十二)再製乾酪:由一種或多種天然乾酪加工製成之半固狀產品。
(十三)其他液態乳:以生乳、鮮乳、保久乳或乳粉還原液態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調配製成之液態乳。
五、其他非屬乳品加工廠之乳品業,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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