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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报28批次不合格食品,这些烧烤香肠、高粱白酒、榨菜等购买需当心

发布日期:2021-11-0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72

重庆食品网讯

11月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59号通告,检出28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生产的烧烤香肠(猪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吉之源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辣皮肠(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市梁平区台联兰园糕点厂生产的海绵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勋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汤圆馅,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同一批次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类外)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1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1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巴南区世科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纯高粱白酒(散装),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杨家坪前进支路6栋杨家坪市场正一层1区93、94号王健平销售的、标称汉川市健民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黄金豆,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销售的、标称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GRUPO GALLETAS GULLóN, S.A.生产的谷优热带奶油味饼干(原产国:西班牙),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渝北区文春碧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标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璧山区尚品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标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丰都县暨龙镇乌羊酒坊生产的高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合川区三汇双槐宜佳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合川区鑫蘘桃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川桃片(椒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新正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璧山区丁家街道龙乐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潼南区金云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垫江县悦露酒厂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忠县广来购物店销售的、标称重庆璐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孜然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9号附1号攀华国际广场S2幢1—商业1好邻居生活超市攀华广场店张成健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宗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道牛(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还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造成酸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葵花籽除外)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为0.5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或是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过氧化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传统五香风干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渝北区茵莱舰之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百信小磨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丰都县龙河镇建华酒坊生产的玉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下什字综合市场9号楼2号廖志成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川区何再阳粮油店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太婆泡菜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锐进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的烧白盐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乙基麦芽酚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可作为烟草、食品、饮料、香精、果酒、日用化妆品等的香味增效剂、香味改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抗氧化剂。硫磺也可用于蔬菜干制品、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等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熏蒸,以达到防腐和漂白的作用。这些方式使用后都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干制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或是使用硫磺熏蒸的时间过长。
 
  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仁和安置小区菜市场134、135号罗宣文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泥磅农贸市场刘思伦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芹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重庆市长寿区海浪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小米辣(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2号农贸综合市场左涛销售的二青条(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辣椒中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铜梁区广隆港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江津区晨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之乡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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