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重庆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45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46

重庆食品网讯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3类食品144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14批次,不合格样品3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鼎味食品厂生产的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潼南区怡桶天露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潼南区罗汉山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天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娘娘香辣牛肉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余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散装),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酉阳县恒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店销售的、标称怀化市鹤城区林峰食品厂生产的纯绿豆酥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御园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垫江县太平镇鸿发生活超市小店销售的豇豆,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岳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永川区何朝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交通街146号杨志梅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合川区食味鲜美蛙鱼头火锅食府销售的白鲢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市万州区家益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城二店销售的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凤栖路分店销售的猪肉(后腿),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凤栖路分店销售的猪肉(五花),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奉节县齐远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6号附18号殷伟仕销售的淡水鱼(黄辣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金科世界城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叠彩西城分公司销售的三黄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北碚区建雄蔬菜店销售的农家土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酉阳县田大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奇胜农贸市场负2楼1号熊安素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6b-001、002李官普销售的豇豆,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彭水县幺毛副食店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彭水县幺毛副食店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巴南区东山羊鱼庄使用的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永川区张室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大山药,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八)璧山区杨光会火锅馆销售的鸭肠,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九)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桐山路158号盛小丽加工自制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永川区松溉镇渝松油料加工厂生产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十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力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米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重庆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重庆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重庆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