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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馒头店打假:用我名字,赔我两万

发布日期:2019-02-20  来源:重庆商报   浏览次数:1746

重庆食品网讯


  位于大坪的“金丝馒头”店

  

  金丝馒头 记者 韩政 摄

  看着别人生意红火,品牌响亮,闯出了市场,便直接照搬过来,这是一些不法商家惯用的手法,可是在创业路上,靠蹭热度、走捷径的生意终究做不长久。本期商戒就为你讲述这样一起案例。

  还记得大坪日销5万个的金丝馒头吗?最近它的老板邓某打了一场商标侵权的官司。2017年,邓某发现大渡口一包子铺未经授权,也在制作、销售“金丝馒头”,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2018年12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包子铺侵犯了邓某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包子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邓某经济损失2万元。

  金丝馒头曾日销5万个

  今年48岁的邓某是荣昌人,2003年南下深圳打工,也开过餐馆,他从广州竹生面和重庆花卷中获得灵感,不断尝试,在报废近万个馒头后,终于研发成功金丝馒头。

  金丝馒头跟普通馒头不同,全靠手工将一根根细小的面丝盘卷在一起,面丝可以一根根地撕起来吃。更独特的是,金丝馒头不添加甜蜜素、色素等添加剂,用南瓜取代色素,当热腾腾的馒头出笼时,金灿灿的,散发着诱人的香味。这样的馒头成本也不低,售价比普通馒头高出一倍。

  2009年,邓某回到重庆创业,在大坪租了间门面,开起了馒头店,并为店取名“金丝馒头”。没想到开业不久,就引起市场的轰动,前来购买金丝馒头的顾客络绎不绝,甚至店前排起了长队,日销馒头5万个,被称为重庆最牛馒头店。

  随后,邓某陆续开发出番茄味、牛奶味两种,并在新牌坊、回兴等开了分店。创业之初,邓某也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为此专门为自己的馒头注册“金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糕点、包子、面包、花卷、馒头、大饼、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邓某取得该商标后,授权四川、贵州等地的商家使用该商标,生产和销售金丝馒头。

  山寨馒头跟风抢市场

  正当金丝馒头热销没多久,邓某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山寨馒头,馒头的外观一模一样,有的跟风者还走在了前头,开发出红枣味金丝馒头。但山寨馒头大多使用甜蜜素、色素等,成本也低许多,对邓某的金丝馒头带来了不小冲击。

  2017年,邓某发现大渡口区双龙路一家包子铺正在制作、销售金丝馒头。当年5月17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邓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该包子铺,进店购买了“金丝馒头”两个,单价2元一个,并取得收银小票,收银小票上载明有“商品名称:金丝馒头;单价:2;数量:2”等信息。

  在购买过程中,公证人员对点餐墙面上所挂菜单进行拍照取证,照片显示“中式面点”一栏载明有金丝馒头2元/个,大花卷类1元/个、小馒头类4元/盒、大馒头类1元/个“等若干商品及价格标识。除此之外,公证人员还发现包子铺在大渡口、江北、渝北的其余8家加盟店同样有使用”金丝馒头“的情况。

  收集好证据后,邓某将包子铺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包子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

  包子铺:”金丝“描述馒头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包子铺辩称,”金丝“属于面点行业常见的对”颜色呈金黄色、外形成丝条状“的面食的惯常描述性词汇,有关书籍中出现过”金丝卷“”金丝包子“”金丝糕“”金丝饼“等词汇。自己使用”金丝“描述馒头,不构成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金丝“一词在面点食品领域本身即具有描述商品特征的客观属性,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对颜色为金色,形状呈丝的形状的描述。包子铺将其他馒头与”金丝馒头“并列于菜单之上,并标明相应的价格,可以判定包子铺是将”金丝馒头“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也即”金丝馒头“区别于一般馒头的一种特定馒头。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讲,”金丝馒头“之”金丝“是对馒头形状的描述,而非”金丝“商标之下的馒头,也即此处”金丝“并非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非商标性使用。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包子铺停止侵权并赔钱

  二审法院认为,包子铺售卖的”金丝馒头“与普通花卷在外形上具有相似性,其颜色呈黄色、表层盘绕窄条状纹理。包子铺举示的相关书籍资料显示,公共领域中存在较多以”金丝“为前缀的面点食品称谓,如”金丝烧麦“、”金丝饺“、”金丝面“、”金丝饼“、”金丝卷“等,但是馒头与上述食品在外形等属性或特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书籍资料不能证明”金丝“属于对馒头的描述性词汇。用”金丝“一次描述涉案馒头的颜色、纹理等特性,不具有直接性和准确性,对涉案馒头之销售不是非常有用的,因此,用”金丝“一词描述涉案馒头的颜色、纹理不具有必要性。

  此外,包子铺将涉案商品作为馒头而非花卷来销售,不能证明使用”金丝馒头“字样的合理性。包子铺直接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不但容易误导公众,也会对邓某的”金丝“注册商标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包子铺使用”金丝馒头“字样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遂作出如上判决。

  闻者足戒

  侵权经营无法长久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最有价值的资产中,当属知识产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广震博士称,诚实经营,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如今社会发展的生存之道之一。

  王广震博士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但是绝对不能抄袭,更不能肆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因为,一个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基础上的经营,是根本无法长久的发展。而且,一旦被判决侵权,就得付出相应代价。如果不真正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维护好企业的声誉,很难做大做强。

  提醒

  1.企业创新 提前查询避免侵权

  王广震博士表示,企业在发展中,可以向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如今专利与商标都具有公开性,所有的专利及商标注册情况均可在相应的公开数据库中查询。如果企业推出新品,或是给产品确定商标、取名时,一定要记得做好查询工作,从而避免侵权纠纷。

  同时,要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理念。只有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诚信的经营,才能让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

  另外,对于一个企业的特色和核心部分,尽可能的采用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保护,该申请注册的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以免被人抢注,使得苦心经营的品牌落入他人之手。而且,一旦发现被侵权,应尽早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企业利益。

  2.企业初创 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

  ”很多创业型公司在建立阶段仅注重积累用户,而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在次要位置。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观念,面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往往会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应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桑洋洋认为,一开始就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待企业壮大之后可能面临无法估量的后果和损失,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初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创业者在创业之时一定要做好商标在内的各类品牌和创意保护,避免给企业后续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桑洋洋建议,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参与产品研发的同时,应该提前做好知识产权部署或商业秘密保护。

  一是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按照”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确定产品名称后即着手商标查询和申请,不必等到产品上线之后,以便抢占先机。创业公司需要提前将公司名称、品牌名、LOGO、APPicon、产品等重要信息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时按照保护的领域或产业不同,施行分类别注册的原则,未提交申请商标保护的名称暂不公开使用,以免被有心之人提前抢注。

  二是适当做好专利布局。企业应对产品项目有未来的长期规划,全面考虑产品在内容上和外观上的保护。一方面,创业团队应对产品的外观或样式,提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对于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是实现方式,也要提前做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考虑采取多种方式或手段确保核心技术或是技术原理不被外泄或抄袭。

  三是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大多数企业忽视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重点。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和员工建立相关制度非常重要,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以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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