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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涉自贸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同类酒产品上使用相似商标被判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3329

重庆食品网讯

  11月13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涉自贸试验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相关工作情况。通报指出,重庆法院去年共受理涉自贸区各类案件23892件,审结22043件。

  2017年4月1日,重庆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为推进重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重庆市高院等单位共同成立了重庆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与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并在探索以“铁路提单”为切入点的陆上贸易规则。自贸试验区成立以后,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型、疑难案件的审判更加专业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重庆市高院称,下一步将推动自贸试验区专业审判机构和专业化审理机制建设,从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在重庆市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使用相似商标造成的侵权案备受关注。

  该案中被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万事好金奖白兰地”酒的外形特征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系第4842349号立体商标的商标基本一致,该立体商标特征是整体为透明圆形玻璃瓶形状,由瓶盖、瓶颈、瓶身和底座构成;瓶颈较窄,上裹有深色塑料瓶贴,该瓶贴与瓶盖相连;瓶身较宽,上部接近瓶颈处印有呈扁平状的椭圆形瓶贴,该瓶贴上有“VSOP”字样;该椭圆形瓶贴的正下方有方形瓶贴,位于瓶身的中下部,上有“Hennessy”字样,瓶身背面也有方形瓶贴。

  但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正面瓶贴上还有“Waterwall”“V·S·O·P”及“万事好金奖白兰地”字样;瓶身背面瓶贴上载有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底座相对于瓶身呈略微凹陷的矮圆台形状。

  由此,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侵害其立体商标的商品,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个商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注册商标,相关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一个注册商标来识别该商品的来源。故原被告商品上是否使用其他标识,均不影响对被告使用涉案立体标识是否构成侵权的评价。

  其次,涉案立体商标经过原告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较强的稳定的联系,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告生产的产品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

  最后,被告作为酒类生产商,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仍在同类酒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立体标识,被告即使在相似的立体标识上增加其他标识,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此案中,不同形式的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所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上即使没有使用与平面标识相似的图案,亦不影响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法官在阐述此案要旨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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