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市民请放心!重庆力保冷链防控不断链

2021-12-21 01:12

1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持续加大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力度,持续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01 加强监测预警
 
  坚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对进口冷链食品做到批批全检,对涉及的人、物、环境落实频次化核酸检测和“核酸阴性才出库”要求;对从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流入我市的冷链食品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建议非必要不采购。今年以来已累计检测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样品938295份、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样品228194份、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样品274585份。
 
 02 加强首仓首站管理
 
  严格督促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首仓落实“五专”要求(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建立专门通道、组织专业消毒人员、进入专门消杀封闭区域)和出入仓货物登记制度。
 
  要求辖区监管部门每日对首仓记录进行检查核实。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入渝首站管控,及时录入食品信息,并第一时间督促开展六面消毒和核酸检测工作。
 
  严格口岸、港口等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首仓搬运人员集中居住封闭管理的有关要求。一线搬运人员疫苗接种率达到100%。
 
  03 加强智慧监管
 
  持续发挥“渝溯源”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功能,要求全市出进口冷链生产、经营、餐饮主体按规范注册使用“渝溯源”。
 
  建立全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备案管理平台,对全市排查出的冷藏冷冻食品库全面实施线上动态管理。
 
  建立与重庆海关、港务部门电子数据对接交换平台,实现对直接入关的进口冷链食品凭渝溯源码放行,提高进口冷链食品清关效率。
 
 04 加强涉疫处置
 
  迅速激活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常态化防控快速反应机制,从11月3日起,市、区两级快反小组进入24小时备勤状态,对食品涉疫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工作。
 
  今年以来,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冷链食品涉疫事件,未发生“物传人”风险情况。
 
 05 加强案件查办
 
  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对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积极配合海关、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走私冷冻肉品违法行为,严查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冻品。与海关建立走私冻品疫情防控和归口处置机制,集中销毁非法冻品33吨。
 
  今年以来,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共监督检查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128996户次、第三方冻库2244家次,立案查处违规违法案件148件,其中1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6 加强督导督查
 
  近期,组织开展对各区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明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及时反馈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并督促相关区县和企业限时落实整改,举一反三强化辖区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
 
  同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督导督查制度化,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入境的口岸以及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
 
  为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公布了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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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7日,我市在进行涉疫食品排查过程中发现,渝中区裕兆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购入的进口冻虾产品及时录入“渝溯源”平台。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相关规定,已责令涉事企业即刻补录“渝溯源”平台并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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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7日,我市在进行涉疫食品排查过程中发现,南岸区仨禾食品有限公司未注册“渝溯源”凭条,未对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时录入“渝溯源”平台。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相关规定,已责令涉事企业即刻补录“渝溯源”平台并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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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4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振华快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冻库内存放一批巴西进口冷冻牛肉、猪肉产品,相关产品在入境重庆后,当事人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未按要求开展全覆盖核酸检测,入库存储前未进行消毒,无消毒证明或记录,未将该进口冷链食品录入渝溯源。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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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重庆海关缉私局案件线索移送,执法人员在位于大渡口区的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冻库内查获一批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的冻牛肉,共计约152.64吨。经查,该批货物所有者徐圆圆无法提供海关报关手续、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2021年8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冻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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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4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渝北区海领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一批无任何标签标识和证明凭证的进口冷冻肉品。经查,该批产品为重庆博纵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从双福国际农贸城购进的进口猪肉产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三证一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冻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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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长寿区京泽大酒店库房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其购进的越南进口冷冻巴沙鱼片无消毒、核酸检测证明,未录入渝溯源。该酒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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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8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酉阳县三全食品总代理店冻库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批疑似进口鸡爪,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鸡爪的检验检疫证明。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以上冷冻鸡爪产品时未向销售者索要检疫报告,亦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相关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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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4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酉阳县安康冷冻食品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批疑似进口冷冻鸡爪,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冷冻鸡爪相关检验检疫报告等资料。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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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7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璧山区洪义农产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进口冷冻凤爪不能提供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未录入“渝溯源”系统,也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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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广东省公安厅通报,一批涉嫌走私的冷冻毛肚流入我市。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调查,怀疑该批涉嫌走私毛肚流入合川区凯鸿食品公司。经现场查验,基本确认涉事的20吨冷冻毛肚存放在合川区凯鸿食品公司冻库中。目前,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涉嫌走私毛肚进行了强制暂扣封存,并对合川区凯鸿食品公司涉嫌生产加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压紧压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进口冷链食品执法工作方面保持高压态势,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各项疫情应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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